(2017)浙1082民初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磊与卢佳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卢佳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520号原告:吴磊,。被告:卢佳婉。原告吴磊为与被告卢佳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煊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佳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卢佳婉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1张借条,确认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原告催讨未果。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卢佳婉仍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佳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佳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