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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反邪教协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反邪教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5808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男。被告:山东省反邪教协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尹希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反邪教协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反邪教协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