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金佃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金佃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15号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迎宾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曹玉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占元,男,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金佃文,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原告临邑县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佃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金佃文的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宇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