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海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英,范端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9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海英,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原审被告人范端志,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邬阳村朝阳组****号;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端志、徐海英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68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端志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海英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徐海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海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范端志、徐海英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徐海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海英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庆堂审判员 姜琳炜审判员 蒋征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