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9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昆明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口。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2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未按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昆明中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信息,双方当事人联系不上,案件即到执行期限。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