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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00号原告:梁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裕,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