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伟钢、周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钢,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黄伟钢,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华,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777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6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2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长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