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翠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5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翠环,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翠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翠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翠环在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前屯行政村前屯村集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李翠环用手将王某2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2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上述指控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张庆保、田某、李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翠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翠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