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星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纪星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纪星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仕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广玉,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执行青岛世纪星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03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广玉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03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