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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旭方与熊士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方,熊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04号原告:徐旭方,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熊士勇,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徐旭方与被告熊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徐旭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旭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计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娟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0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褚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