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闵现超与李玉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现超,李玉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695号原告:闵现超,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玉增,男,46岁,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闵现超与被告李玉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现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