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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闵现超与李玉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现超,李玉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695号原告:闵现超,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李玉增,男,46岁,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闵现超与被告李玉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现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