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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周兴通讯店、曾竞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周兴通讯店,曾竞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6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周兴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55号之二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1。经营者:曾竞周,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曾竞周,个人情况同上。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周兴通讯店、曾竞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