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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478号原告:郑某1,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被告:郑某2,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新河县。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郑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雪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