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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虎强与乔旭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强,乔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虎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旭山,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虎强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乔旭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杨虎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乔旭山在银行的存款49400元支付申请人。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剩余借款本金150600元经申请人杨虎强同意,被执行人乔旭山自愿以其工资偿还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申请人杨虎强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乔旭山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