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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牛某、段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牛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恢106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牛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段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李某、牛某、段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牛某、段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追缴赃款、赃物期间,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执314号执行裁定,裁定上述刑事裁定、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6)豫0505执6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以史某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牛某以胡某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房产一套。现因上述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成交,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以史某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某以胡某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