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59号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280号长春科技城。法定代表人:贺伟,系总经理。被告: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住吉林省磐石市河南街工业大厦。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磐石金正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为168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赵凤利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