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智全、周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628647-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98号。负责人储晓庆,行长。委托代理人洪韬,赵雅琦,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智全,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文萍,女,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4446-1,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曙光里75号-16。法定代表人唐敏伟,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杨智全、周文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归还截止至2015年8月28日的透支本金63239.16元、利息51776.27元、滞纳金15779.28元,合计130794.71元(此后的利息、滞纳金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杨智全、周文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600元。三、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智全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智全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就被告杨智全上述债务对杨智全设定抵押的苏A×××××东风丰田思铂睿牌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59元,由被告杨智全、周文萍、隆震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全名下苏A×××××东风丰田思铂睿牌车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均无大额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全名下苏A×××××东风丰田思铂睿牌车辆,且该车辆也已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均无大额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智全、周文萍、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