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龙旺、桂金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旺,桂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财保19号申请人陈龙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桂金保,男,1965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人陈龙旺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请求对被申请人桂金保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龙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桂金保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