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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正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福,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正福翻墙进入高碑店市黄辛庄村村民祝某家中,盗窃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一个、显示器一个、豪势牌蓄电瓶两块,后其将电脑主机和两块蓄电瓶卖给该村村东的废品收购站。4月12日被告人李正福再次到祝某家中盗窃时被抓获。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1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蓄电瓶两块、电脑主机一个发还给被害人祝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正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正福退赔被害人祝伟大经济损失人民币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