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敏与韩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韩永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84号原告:黄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韩永年,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区。原告黄敏与被告韩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敏以被告韩永年现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待被告韩永年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敏负担。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