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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敏与韩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韩永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84号原告:黄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韩永年,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区。原告黄敏与被告韩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敏以被告韩永年现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待被告韩永年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敏负担。审判员  王玉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