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卓兰古丽、孙秀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卓兰古丽,孙秀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卓兰古丽,女,1956年8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无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秀会,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再审申请人卓兰古丽因与被申请人孙秀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兰古丽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致伤造成申请人实际损失,医药费2201.8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86.4元的事实清楚,不容否认,且责任在被申请人,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明确的认定。可是一审法院却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违法认定只赔偿申请人医药费1901.8元,误工费1623元,交通费20元。一审法院在明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照申请人提交的医药费票据,就医交通费票据及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应当给付申请人的误工费用,依法判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544.8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医药费2201.8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86.4元。但申请人没能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卓兰古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