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邓前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邓前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111号原告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丰北路西侧福华大厦一栋十二D(办��场所)。法定代表人刘庆良。委托代理人李治刚,公司员工。被告邓前勇,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健梅,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司与被告邓前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佣金提成1271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刚、被告邓前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间:2016年2月28日。二、工作岗位:置业顾问。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四、佣金提成:12719元。被告主张在2016年10月2日成交中山大大的家14栋1502号房一套,收佣金41564.58元,应发提成12719元,但原告未发放。原告认可被告上述主张,但辩称未发放的理由是原告提前向被告预支了御海南岸8栋1单元1501号房的佣金提成14805元,由于该套房未实际成交,开发商未向原告支付佣金,故原告在被告的后续工资中予以扣回。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业务员薪酬福利制度》,载明“因客户最终未成功购房造成的开发商未结佣金,而公司提前预支下发提成至员工的,公司有权在后续工资中扣回”,被告称其不知晓该制度。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订且已公示或告知被告,故该制度不能作为扣减员工工资的依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佣金提成12719元。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邓前勇佣金提成1271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扬(兼)书记员 陈 丽 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