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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钱财,把微信昵称设置为“一次就好”,性别注册为女性,并使用女性照片作为微信头像。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并添加王某某为好友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隐瞒自己是男性的事实,假意与被害人李某谈对象,并以见面先发红包、自己生病等理由,要求李某为其发红包和缴纳手机费。2016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李某人民币8150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案,高平市公安局追回赃款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立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李某微信红包交易记录,手机充值账单,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8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连 璐书 记 员 范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