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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涛与周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周应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74号原告:冯涛,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应凯,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冯涛诉被告周应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冯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多次催促仍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