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95号。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津民终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836235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所应付本金已给付完毕,利息双方正在协商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1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