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787号原告:周某,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开发区,。被告: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腾飞街与晨曦路交叉口西北角,注册号:130435000011733。法定代表人:董某。原告周某与被告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9000元及诉后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扩大生产规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款收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按月支付利息。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自2014年9月1日至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6年8月23日被邯郸市曲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被告邯郸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的借贷行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吉丹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