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44号申请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龙湖开发区开渠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显慈,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与湖北路交汇处南300米福安康老年公寓C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春龙,总经理。申请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89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89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