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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晓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海,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闫晓海。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晓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赵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晓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