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现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本案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某2协助申请人将鲁P×××××轿车过付至申请人张某1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2(身份证号:)名下所有的鲁P×××××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某1(身份证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宓登山审判员  张保山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学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