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现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住。本案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某2协助申请人将鲁P×××××轿车过付至申请人张某1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2(身份证号:)名下所有的鲁P×××××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某1(身份证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宓登山审判员 张保山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学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