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乔平、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乔平,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郭乔平。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郭乔平与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8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