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董生与董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生,董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822号原告:董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原告董生与被告董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董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生负担。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