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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董生与董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生,董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822号原告:董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原告董生与被告董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诉讼期间,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董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生负担。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