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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振田与雷斌、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田,雷斌,王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64号原告:黄振田,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雷斌,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王志伟,女,年龄不详,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黄振田与被告许雷、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由于被告王志伟外出无法找到,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闫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