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桂洪波、湖北速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洪波,湖北速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金明,伍培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桂洪波,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速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8号B3幢一楼。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金明,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伍培华,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再审申请人桂洪波与被申请人王金明、伍培华、湖北速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82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桂洪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