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6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107年8月5日向被执人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40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加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