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洪勋、陈远文、陈聪与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勋,陈远文,陈聪,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09号原告:陈洪勋,男,192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远文(系陈洪勋儿子),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2********。原告:陈聪(系陈洪勋孙子),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四川省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四川省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老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2008790182N。法定代表人:张万平,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华,男,该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负责人:邓斌,主任。原告陈洪勋、陈远文、陈聪与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洪勋、陈远文、陈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勋、陈远文、陈聪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勋、陈远文、陈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洪勋、陈远文、陈聪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