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宏江与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江,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609号原告:赵宏江,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建军,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赵宏江诉被告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蒋建军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