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连锁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连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99号罪犯崔连锁,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兰化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连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人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滨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崔连锁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连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崔连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0元,现未履行,2017年4月2日江苏省兰化市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崔连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罚金未履行,但江苏省兰化市民政局开具了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连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