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文明与人林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明,林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文明,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睦武,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明与被执行人林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3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睦武名下位于长沙大道508号桂花城初阳苑C7栋20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睦武名下奥迪车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