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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群与何云、沈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群,何云,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姜群,女,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云,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辉,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姜群与何云、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云、沈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