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周秀云与饶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云,饶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729号原告:周秀云,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土生,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饶红军,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周秀云与被告饶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秀云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柏良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秀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经营需要于2009年6月18日到原告处借款36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起诉至本院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3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红军归还原告周秀云借款3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饶红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