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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赶年申请执行刘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赶年,刘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杨赶年,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跃武,男,1986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杨赶年申请执行刘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赶年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跃武应赔偿余满成2755.34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7元,以上款项合计2862.3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跃武在中国农业银行盘县洒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跃武在中国农业银行盘县洒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862.34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