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瑞琴与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琴,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610号原告:李瑞琴,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金川区人。被告:谢勇,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李瑞琴与谢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瑞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瑞琴以暂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瑞琴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