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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瑞琴与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琴,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610号原告:李瑞琴,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金川区人。被告:谢勇,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李瑞琴与谢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瑞琴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瑞琴以暂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瑞琴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