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24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92年1月2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0392元(不含执行费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晓利审判员 靳 涛审判员 宝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秋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