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龚月庭与李安成、谭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月庭,李安成,谭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97号原告:龚月庭,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安成,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磊(系被告李安成女婿),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月庭诉被告李安成、谭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月庭于2017年8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月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月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月庭负担。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覃永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