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隋振福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恢94号被执行人隋振福,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隋振福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执行人居住地秋木村出具的证明隋振福长年在外,户籍地无财产,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日在执行刑事案件同案沈建新时,电话通知沈建新到庭,沈建新向本院提供已经在案件审理时二审时缴纳了全额罚金,本院依据沈建新提供的书证调取案件二审判决书查明,本案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年6月4日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刑二终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量刑部分被撤销,罚金二审时,隋振福已经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