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武卿与高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卿,高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762号原告:张武卿,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高巧锋,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卿诉被告高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武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缴、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武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