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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伦伟与林春平、张金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伦伟,林春平,张金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9号原告谢伦伟,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联系号码。被告林春平,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长治市,联系号码。被告张金野,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长治市,联系号码。本院受理了原告谢伦伟诉被告林春平、张金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春平、张金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伦伟在起诉时主张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但从原告提供的建筑劳务合同上看,该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到建筑工程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春平、张金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