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海涛申请执行徐其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徐其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徐其太,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海涛申请执行徐其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9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徐其太的债权31万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9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