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颖、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颖,周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朱颖,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周志鹏,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申请执行人朱颖与被执行人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志鹏向申请执行人朱颖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1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8936元。但被执行人周志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鹏的银行存款89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