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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荣兴与杨其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兴,杨其节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85号原告:王荣兴,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其节,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兴诉被告杨其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荣兴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